开封职业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按照处分类别分为以下三种:
(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6个月;
(三)记过为9个月。
第二条 学生处分到期即自动解除处分,学务处出具处分解除证明。学生受到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对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等影响根据学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了使学生改正过失,慕义向善,信守校规,重树信心,学生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以达到辅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及生活教育之目的。
第四条 有提前解除处分意愿的受处分者,须向带班辅导员领取、填写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经学务长签批后进行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者须参加校内公共服务一定时间并确有绩效方能解除,具体观察期限为:警告须经六周以上考察,严重警告须经九周以上考察,记过须经十二周以上考察,且每周服务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六条 申请者参加校内公共服务项目须在申请时提出,由学务长核定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者在观察期如再次因违犯校纪受到处分者则取消其解除处分资格,并依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从重处分。
第八条 同类违规行为只有一次提前解除机会,屡犯者,不再办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服务期满后由辅导员、学务长、服务单位负责人在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和解除处分观察期记录表上签署意见交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解除其处分。
第十条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次处分的提前解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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