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务处发布时间:2026-09-14浏览次数:8042


开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彻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学生管理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封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诱惑、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酒后滋事,发生违纪行为的;

(七)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条学生违纪处分的考察期限如下:

(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6个月;

(三)记过为9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处分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依照《开封职业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也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九条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按多次违纪认定;以较重的处分等级加重一级对其合并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按最近的一次重新计算。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至违纪处分解除之日止,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处分权限、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管理、协调部门。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经过查证核实后,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及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建议;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提供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日内向学生处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考察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批后报学生处签批(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需另经教务处签批),经主管校长签准,并在校内公布;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准,并在校内公布;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三个工作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宗教、迷信等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及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泄露国家机密。

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定为事实或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伤及他人或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以法医鉴定为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或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制造事端或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十二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恶意拖欠他人财物、侵占学校公共财物、违反承诺恶意拖欠学校学费,违反商业合同、文明公约,损害个人或集体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违反学习、学术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使用假证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变造假证书者,除没收其制假工具和非法所得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5-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7-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以上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按照缺席1个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每天按照6个学时计算。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三条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犯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累计两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浏览、制作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宣扬、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冒用校园网络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3.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号者,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危害网络安全、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4.设立游戏站点、娱乐性站点、与校园网宗旨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网络站点的。

第四十五条在网上发布或转发违规、违纪和违法或不当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舆情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通过网络散布、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通过出售、借用个人“双卡”等信息,参与或造成诈骗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章违反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师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暴力威胁、动手打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道路、教学楼、宿舍、餐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抽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抽烟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酗酒、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它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学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酗酒后行为失态,扰乱校园公共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加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日常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以下不诚信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违反政策规定挪用、私分政府或学校奖助学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虚报、谎报个人基本信息,伪造学习、实习、实践经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编造理由骗取请假手续者,请人上课或签到、代人上课或签到者,请人写作业、代人写作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诚信要求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或带异性进入集体宿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不按时归寝或编造虚假理由不按时归寝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者(节假日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章用电、用火、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等危险品,视危险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进行商品售卖或其它经营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的媒体平台或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视频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行为不检或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从事色情陪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或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禁止在宿舍、教室、餐厅等校园公共场所从事赌博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网上赌博或其他形式涉及财物数额较大的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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