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彻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学生管理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封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具有如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考察期限如下:
(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6个月;
(三)记过为9个月。
各类处分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应加重处理。
除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所受处分或其他学校认为不应自动解除的处分外,学生处分到期即自动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可依照《开封职业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条 学生对于学院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院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十一条 学务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管理、协调部门。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学院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学务长签批,并在学院内公布;
(二)记过处分经学院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务长签批后报主管院领导签准,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务处,由学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总务处保卫科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总务处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务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提供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日内向学务处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考察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辅导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记过以上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学务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三个工作日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务处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归入学院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宗教、迷信等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及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泄露国家机密。
第五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伤及他人或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章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违反学习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31及以上学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按照缺席1个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每天按照6个学时计算。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九章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带异性进入集体宿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不按时归寝或编造虚假理由不按时归寝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者(节假日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用火、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抽烟者,视危险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进行商品售卖或其它经营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打麻将、大声喧哗等进行影响他人休息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章 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浏览、制作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宣扬、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稳定的;
2、散发恶意信息或反动、淫秽等内容、信息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4、冒用校园网络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5、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号者,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危害网络安全、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6、设立游戏站点、娱乐性站点、与校园网宗旨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网络站点的;
7、在网上宣传发布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或不当内容的。
第十一章 违反校园管理、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师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道路、教学楼、宿舍、餐厅、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抽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抽烟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教学楼、餐厅、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学生有穿拖鞋等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禁止学生驾驶摩托车等违禁机动车辆及大功率电瓶车等高速交通工具进入校园,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酗酒、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它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学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酗酒后行为失态,扰乱校园公共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加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时,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日常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以下不诚信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违反政策规定挪用、私分政府或学院奖助学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等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虚报、谎报个人基本信息,伪造学习、实习、实践经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编造理由骗取请假手续者,请人上课或签到、代人上课或签到者,请人写作业、代人写作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拖欠他人财物、侵占学院公共财物、违反承诺恶意拖欠学校学费,违反商业合同、文明公约,有悖大学生行为准则,损害个人或集体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诚信要求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实习实践活动中,违反学校或实习实践单位相关规定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向带队老师请假,私自缺勤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离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实习实践单位宿舍、工作场所等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实践期间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本实施细则相应或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使用学院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学院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行为不检或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禁止在宿舍、教室、餐厅等校园公共场所从事赌博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网上赌博或其他形式涉及财物数额较大的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解释权归学务处。